• 2024/10/29

    行政机关应兑现行政允诺—山西省高院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关于行政允诺的案例。 该案例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允诺案。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 2016年,某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全县推进中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种植草本中药材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合作社种植大户,生长期内每年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资金。 2017年,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苦参303.13亩,生长期为三年。该合作社依照上述规定向某县农业农村局领取了2017、2018两年的补助资金。 2020年,该合作社多次向某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拨付2019年的补助资金,某县农业农村局以财政局没有安排相关预算等理由拒绝支付。 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诉讼,请求某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向其拨付2019年种植中药材补助资金。 该案件的裁判结果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苦参2019年属于生长期第三年,某县农业农村局应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履行承诺。遂判决某县农业农村局支付某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度种植苦参补贴款60626元。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 行政允诺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允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或行政协议等方式作出,只要该行政允诺不违反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据,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允诺。 本案的判决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恪守诚信原则,积极履职践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 2024/10/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 法释〔202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7日 法释〔202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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