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0/30

    占用耕地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当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邬某某系某村村民。2020年4月,邬某某与徐某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该村某厂的8亩空场地回填后出租给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设备,租期5年。 合同签订后,徐某某向邬某某支付了前两年租金20万余元,并将租用的8亩土地中的4亩实际堆放了建筑工程设备。2021年5月,土地管理部门通知邬某某堆放杂物的4亩土地属于耕地,其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恢复土地原状。 邬某某遂要求徐某某将堆放的物品搬离案涉场地。2021年7月,徐某某在完全腾退租赁场地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邬某某退还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82345.21元并赔偿其搬迁损失36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给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设备的土地中包含部分耕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在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法院判令邬某某退还徐某某剩余租期的租金,赔偿徐某某相应搬迁损失。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租赁合同宣告无效,表明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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