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3/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作出的答复)
  • 2025/02/14

    自然资源部答复关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中的耕地认定问题

    关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中的耕地认定问题 网名:陈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29 ************** 邮箱:itb* @***** 电话:139 ****** 通讯地址:广东省 ************ 咨询: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中的耕地认定范围包含了二调以来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或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土地等。那么在2020年7月3日以后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对耕地的认定范围是否也是按照存量问题中的耕地范围来认定?例如,二调为耕地,三调为建设用地,但未经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房屋在2020年7月3日以后建设,是否也认定为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在处理上是否也需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拆除复耕? 回复:您好!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有关要求,存量问题和新增问题在耕地范围认定上一致的。至于是否属于新增问题,要实事求是,结合地类现状、历史沿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此外,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新增问题,是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如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而不是都一概要求拆除复耕,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执法局)
  • 2024/12/20

    某县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砖厂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全面履责,依法保护土地复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自然资源领域典型案例(2024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自然资源领域典型案例(2024年) 案例三:行政机关应及时全面履责,依法保护土地复耕某县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砖厂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基本案情】1997年3月21日,某村民委员会将该村部分土地及荒山划给村民李某某,用于开办某页岩机砖厂。该砖厂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位于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13年12月,为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该砖厂注销登记。2014年5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砖厂作出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并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过采区进行地貌恢复、对宜耕地进行复垦等工作。但上述要求未得到履行,该砖厂用地被李某某非法占用。截至2021年7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管及行政处罚职责。2021年7月,某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发出《环境保护检察整改通知书》,函告相关部门整改;向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同年12月16日,经现场勘验发现,矿场存在经营活动,设备和建筑物仍未全部拆除,矿区未得到全面有效复垦。2022年1月17日,某县检察院以某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怠于行使对案涉砖厂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管职责,导致案涉砖厂被关停后长达8年时间里,土地资源损害持续,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案涉砖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所毁损的土地继续履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监管职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然保护区内因政策性关停砖厂后土地长期未予治理修复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耕地长期不能复耕的理由,本案中法院对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否履职到位采取实质性审查,为类案中如何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耕地治理恢复难题提供了裁判思路,也为行政机关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筑牢耕地保护红线。同时本案严格落实判后回访要求,实时掌握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已修复土地面积6676平方米,共同守护天府粮仓。
  • 2024/10/30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违建和生态保护区农民建房问题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官网公布两则对建议留言的答复。一是关于农村违建,明确答复: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依法属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对卫星监测问题,卫星监测只是发现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的一种技术手段。卫星未拍到的,也要依法依规处理。二是关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农民建房问题,明确答复: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一、关于农村违建 咨询:农村同一片区域的违建,被卫星拍到了就必须要拆,没拍到的就不用拆吗?在自家的荒废竹园建的简易板房用于过渡居住被卫星拍到就必须要拆除吗? 回复:您好!农村村民建房,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依法属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卫星监测只是发现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的一种技术手段。(专项整治联合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 二、生态红线保护区农民建房问题 咨询:生态红线管理办法正面清单中指出要保障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却没有说可以拆旧建新,那么在生态红线区内能否拆旧建新呢?如果不能,国家是否会建立原住居民有偿退出机制? 回复:您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继续细化完善相关机制。(国土空间规划局,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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