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2/2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此复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甘高法[2004]18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涉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案件中,对如何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法释[200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理解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需经过行政复议的,是指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对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不服,需行政复议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为第二种意见。 妥否,请予批示。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 2024/11/26

    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司法部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司法部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案例三 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协调多方调解 山林权权属 行政确权 现场勘察 化解林地边界纠纷   【基本案情】   1980年初,申请人安徽省某县甲村民组和第三人乙村民组在进行林地初始登记时,由于签章不全、留存证据不足,双方一直没有划定清晰的林地界限。2021年12月,申请人在砍伐案涉争议山场林木时,第三人阻止被伐林木外运并要求赔偿。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经协商后申请人撤诉,但纠纷依旧未能解决。其后,当地政府又组织了数次调解但协商无果。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省直管县)申请裁决。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1871.9㎡争议山场各半所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查明,两村民组林地相邻,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林权证,但四至登记表述不够清晰、准确,双方就地界的理解未达成一致。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地勘察,发现土地登记距今已40余年,争议林地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根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决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中发现,该案争议根源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争议双方希望行政复议机构对此予以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决定调解解决林地边界纠纷。行政复议机构整合行政资源,先后协调县政府、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深入乡镇、村委会、村民组和林地现场调查、走访,还原当年林地办证过程,并结合近期发生的林木砍伐争议,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说服当事人认可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另一方面督促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确认从争议林地面积中划出一半归申请人所有,并立即确定界址标志;由村委会协调补偿第三人主张的木材损失;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申请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利益纠纷。在山林权确权行政争议中常常交织着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林木收益分配等冲突。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确权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才能保证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深入细致的实地勘察和证据审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评判。同时又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资源优势,协调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村等多方力量,抓住争议区域林木出售收益这个引发争议的导火索,引导双方就林木收益分配达成一致,指导行政机关及时重新定界和登记发证,促使一起长达40余年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 2024/1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乡(镇)之间、县(市)之间、州、市(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兵团、部队、中央驻疆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难以处理的争议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2024/11/24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十六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   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指界的,由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权利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不动产登记。   协商不成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下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上级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2024/11/0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0] 47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苏国土法[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确权规定》)明确: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还应当以人民政府名义或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处理决定。 二、水利工程用地应当包括泵房、变压器房等水利设施用地及渠道等工程用地。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及其他有关用地,如不在水利工程用地征地范围内,而且其使用功能单一为管理机构办公等用地的,则不应属于水利工程用地。 三、没有权属界线图的用地,可以根据《确权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 四、1962年9月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下放给乡镇、村管理,其使用的土地1962年四固定时固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属于《确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其土地应确认给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否则,其使用的土地应确认国家所有。
  • 2024/11/02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   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 、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   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生产队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六 、少数民族地区,畜牧区,渔业区,林业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公社   七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全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八 、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选举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队,还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社员,参加管理。   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   九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   十 、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   (一)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违反和改变中央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时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认真执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三)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对于困难较多的生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   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四)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队接受。   (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   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六)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1)选留良种,并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种子进行必要的调剂。   (2)根据生产队的需要和货源的多少,同供销合作社商量提出农具、肥料和农药的供应计划,并且,督促供销合作社做好这些供应工作。农具、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注意保证质量,保证配套,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摊派。凡是摊派的,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3)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适用于本地条件的改良农具和运输工具。   (4)管好、用好属于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   十一 、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   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公社集体所有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属于几个大队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应该在公社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   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   十二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积极地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的情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根据国家采伐计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   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   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受到适当的处分。   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经过社员讨论和同意,制订护林公约,并且还要有管理林木的负责人。护林公约应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一棵树木,至少必须补栽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十三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   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和增加社员负担,也不能影响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任务。这些企业,都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这些企业的人员任用,生产情况,物资情况,财务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征求社员的意见,不许营私舞弊。公社的干部和任何人,绝对不准利用这些企业,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铺张浪费。   公社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用于公社范围的生产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队。   十四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受手工业县联社和公社的双重领导。公社对于手工业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同生产队商量,合理地解决生产队内部手工业者的口粮问题,合理地处理他们参加集体分配问题。对于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注意安排他们从事适合自己情况的农业生产。对于熟练的手工业者,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   历来是串乡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该容许他们串乡经营。   十五 、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在各生产队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任务。   在国家规定的征购、派购任务以外,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许另派机动粮和自筹粮,不许另立名目,增加任务。   十六 、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十七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的根本方针,经常检查、帮助生产队做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要帮助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他们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防止贪污浪费。   县的有关部门应该经常帮助和检查公社各级的会计财务工作,举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和训练会计人员。   第三章 生产大队   十八 、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同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样,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   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   十九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   (一)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   (二)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三)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根据生产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必要的协作;(四)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五)经营好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领导好生产队联营的企业,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六)在全大队范围内,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好社员生活;(七)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做以上各项工作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中有关的那些规定;在处理大队办的企业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第十三条关于社办企业的规定。   有些生产大队,现在仍然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只要群众同意,就应该积极办好。这些生产大队,应该参照第四章关于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处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 生产队   二十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二十一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由生产队支配。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向生产队调用劳动力,必须同生产队的社员群众商量,不得到他们的同意,不许抽调。   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原来公社、大队所有的农具、小型农业机械、大牲畜,凡是适合于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应该归生产队所有;不适合于一个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可以仍旧归公社或者大队所有;有些也可以归几个生产队共有,联合经营。   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划归社员所有。   上面所说的土地、牲畜、农具、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别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十二 、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   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生产队有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决定增产措施。   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山林,不破坏草原的条件下,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   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交售任务的前提下,生产队经营所得的产品和现金,在全队范围内进行分配。这些产品和现金的分配和处理,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十三 、生产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当地的生产习惯和轮作制度,根据国家的计划要求和本队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对于粮食作物的品种,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制订本队的生产计划。   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必须发动社员充分讨论、补充、修改,特别要征求有经验的农民的意见,经过社员大会通过。   生产队的计划确定以后,要组织群众,定期检查,以保证计划的实现。   二十四 、一般的生产队应该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同时根据当地的条件,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生产;并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   在渔业区,应该专营渔业,或者以经营渔业为主。   在畜牧区,应该专营牧业,或者以经营畜牧业为主。   在山区和半山区的生产队,要切实培养好和保护好山林,严禁过量采伐,严禁毁林开荒,并且积极地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山货、林副产品的生产。在竹木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经营竹木为主,竹木生产和粮食生产相结合。   二十五 、生产队应该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生产队应该按照当地的需要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原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作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等),手工业(农具、烧窑、土纸、编织等),养殖业(养母畜、种畜、群鸭、群鹅、蜜蜂等),运输业,采集,渔猎等项生产。   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有的利用农闲季节 ,临时组织劳动力,进行短途运输、渔猎、采集等活动;有的组织一部分有技术的社员举办各种加工作坊;有的统一供应原料,组织社员分散加工。   原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经营的各种生产项目,凡是适合于生产队经营,而生产队经营又不妨害农业生产的,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由它们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也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几个生产队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继续经营。   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必须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和民主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多种经营的产品和收入,都必须根据社员大会的意见,进行分配,任何人不许多吃多占。   二十六 、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繁殖耕畜和其他大牲畜,要合理使役大牲畜,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还要注意牲畜品种的改良工作。   集体所有的耕畜,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可以有多种多样的适当的饲料办法,可以实行个人包养、养用合一;也可以合槽喂养。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队的社员讨论决定。生产队应该保证耕畜饲草饲料的供应。   生产队应该采用民主推选的办法,严格选择饲养员。对于有经验的、爱护牲畜的饲养员,应该长期固定,不要轻易调动。对于保护、喂养、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如果因为管理、饲养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应该由群众研究,弄清责任,给有关人员以适当的处分。   生产队应该奖励繁殖幼畜。对于繁殖幼畜的有关人员,可以奖励粮食或者现金,也可以采取幼畜分成的办法奖励他们。   生产队的牲畜,可以拿到牲畜交易市场上出售或者调换。   出售牲畜的收入,可以纳入当年分配。   注意培养兽医,特别是培养民间兽医。及时防治牲畜的各种疫病。   二十七 、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现有农具,并且尽可能地添置新农具。   生产队要选择责任心强的社员,负责保管农具,并且尽可能做到管用合一 。   生产队应该有计划地培养修理农具的工匠,负责修理农具。这些工匠,应该是亦工亦农。   小农具由社员自备自用。有些中型农具也可以由社员自行购置,生产队需要借用的时候,必须征求社员本人的同意,并且付给合理的报酬,损坏了的照赔。   二十八 、生产队应该努力增加肥料,制订全年的积肥计划,组织社员常年积肥。为了多积厩肥,要提倡社员多养家畜、家禽。还要鼓励社员多积土杂肥。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增加绿肥的种植面积。   生产队应该合理规定社员交售肥料的任务,并且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肥料的报酬,可以记工分,可以付给粮食和现金。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或者实物的奖励。   二十九 、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根据生产活动的需要和各人的不同情况,经过民主评议,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在规定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 、生产队必须努力提高社员的耕作技术。要充分发挥有经验、有技术的老农民的作用,聘请他们当顾问,倾听他们的意见,认真研究他们的建议。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年人学技术,提倡老手带新手。生产队在检查和总结生产的时候,要进行技术上的检查、评比,对于技术上有贡献的和积极传授技术的社员,应该给以奖励。   三十一 、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牲畜、农具、水利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   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任务的小组和个人,要给以适当的奖励。对于那些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任务的小组和个人,要适当降低劳动报酬,或者给以其他的处分。   三十二 、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应该逐步制订各种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按定额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采用评工分的办法。   在制订劳动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劳动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工分标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运输业等专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   生产队制订、调整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不仅要注意到农活的数量,尤其要注意到农活的质量,并且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生产队在一时还不能推行定额管理的地方,必须搞好评工记分的工作。   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每个社员的劳动工分都要按时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的工分账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三 、生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棉花、油料和派购农副产品的义务。国家在规定生产队的征购、派购任务的时候,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要保证生产队多产多留。   国家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越来越多的工业品,来交换农产品。向国家交售农产品较多的地方,应该得到较多的工业品,向国家交售粮、棉、油较多的地方,应该得到更多的照顾。   为着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照顾工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使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经常保持合理的比例,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   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生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生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条件下,应该保证他们的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三十四 、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生产队必须努力增加生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持少扣多分,从各方面提高社员劳动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   生产队对于社员粮食的分配,应该根据本队的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见,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应该做到既调动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   社员的口粮,应该在收获以后一次分发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   生产队按照丰歉情况,经过社员大会决定,可以适当留些储备粮,以便备荒防灾,互通有无,有借有还,并对困难户、五保户、加以适当的照顾。生产队储备粮的数目,一般不许超过本生产队在上交国家任务以后的可分配的粮食总量的百分之一 ,最多不许超过百分之二 。丰年的储备可以多些,平年可以少些。生产队的储备粮,由生产队自己保管,生产大队和公社都不许调动。储备粮的使用,要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且规定一套便利于群众监督的适当的管理制度,避免干部多吃多占。   三十五 、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的数量,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到五以内。少数经济作物区、林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较高的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一些。受了严重自然灾害的生产队,可以少留或者不留公积金。   公积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干部自由支配。   生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   在生产队范围内的,维修渠道和塘堰等小型水利的用工,改良土壤的用工,都可以同生产用工一样记工分,参加当年分配。   三十六 、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扣留多少,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不能超过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 。   公益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干部自由支配。   生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应该给以适当的优待。对于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生产队应该根据他们的劳动能力,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让他们能够增加收入,除此以外,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也可以给他们必要的补助。这些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的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庭的抚恤,也都从公益金内开支。   三十七 、生产队必须实行勤俭办队。办任何事情,都要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果,坚决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凡是不合规定的开支,会计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收支账目,都要按月向社员公布。属于生产队所有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都要认真保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管粮,管物资,管钱,管账,都要有人负责。生产队长要经常检查和监督财务工作和物资保管工作,但是不要经管现金和物资。   三十八 、生产队必须实行民主办队,充分发挥社员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干部决定。事先都应该征求社员的意见,向社员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并且把每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向社员说清楚,经过充分讨论,由社员大会民主决定。   生产队社员大会要定期开会,每月最少开一次。社员大会也可以根据生产和分配工作的需要,根据社员的要求,临时召集。   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者监察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生产队长应该由成分好、劳动好、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懂得同群众商量、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   生产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者监察员如果不称职,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   生产队管理委员会至少每月向社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对于全队有多少收入,有多少开支,库存有多少物资,社员做了多少工分、交售了多少肥料,分配多少粮食和现金等等社员所关心的事情,必须向社员一笔一笔地交代清楚。社员有权查问,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随时听取社员的各种不同意见,既要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又要保障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五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九 、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四十 、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 ,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为了发展养猪业,以便给集体经济提供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土地的情况,经过社员讨论,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   这种饲料地,应该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三)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和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批准,在统一规划下,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开荒绝对不许破坏水土保持,破坏山林,破坏草原,破坏水利工程,妨碍交通。   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个地方土地的不同情况,有多有少,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 。   (四)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五)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六)经营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或者在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果树、桑树和竹木。这些东西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经营家庭副业,使用集体所有的牲畜和工具等生产资料的时候,都要付给集体以适当的代价。   四十一 、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除了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余的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四十二 、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弃农经商,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方面,例如养猪、编织等,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四十三 、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家庭副业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六章 社员   四十四 、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公社,不同民族的社员应该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友爱合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的农具、工具等生产资料,保障社员自有的牲畜,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根据农业生产的习惯,按照农忙农闲的情况,安排劳动时间,实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对于参加劳动的少年的身体发育,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生活有困难的,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对于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社员有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对于社、队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社员有向任何上级控告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五 、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准强迫社员搬家。不得社员本人同意,不付给合理的租金或代价,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国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对于社员修建住宅,给以可能的帮助。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要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四十六 、人民公社社员,都应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   每一个社员都必须爱护集体,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同损害集体经济和破坏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每一个社员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完成规定的交售肥料的任务。   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七章 干部   四十七 、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厉行精简,尽可能地减少脱离生产和半脱离生产的干部,尽可能地减少对干部的补贴工分。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干部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干部擅自规定。   公社一级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公社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目以内,只许减少,不许超过。   生产大队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出,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告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备案。生产大队的干部都不能完全脱离生产,只能半脱离生产,或者不脱离生产。   生产队干部的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人数也不能多。生产队的干部都不脱离生产。   四十八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都应该是诚诚恳恳的人民勤务员。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不许贪污私分,不许多吃多占。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认真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二)实行民主集中制。(三)如实反映情况。   八项注意是:(一)关心群众生活。(二)参加集体劳动。   (三)以平等的态度对人。(四)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五)同群众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九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正确领导,反对放任自流。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乱扣工分和不派农活的办法处罚社员。   五十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学习经营管理和生产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且要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在生产队,参加一定天数的集体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 天。劳动还要保证一定的质量。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分积极地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最好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生产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天数,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一百二十天。   为了不使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的工作情况,经过社员讨论决定,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一般地应该控制在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内。   生产大队半脱离生产干部的生活补贴,可以有两种办法,或者由国家财政开支,或者由生产队补贴他们一定数量的工分。在那些采取后一种办法的地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可以略高于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 ,但不能超过百分之二 。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生产队不再给他们记工分。   五十一 、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八章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   五十二 、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都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工作,中央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过问。   五十三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职权是:(一)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二)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有没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三)检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账目;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四)检查徇私舞弊、铺张浪费、多吃多占、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五)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六)可以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七)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八)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应该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到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一直报请中央监察机关处理。   五十四 、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当监察委员和监察员。   第九章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 、人民公社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在人民公社内的党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要把教育和训练干部的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特别要注意教育和训练生产队的干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研究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宣传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集体主义的教育,工农联盟的教育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   在党员、团员中间,要经常进行无产阶级的阶级教育和党章 、团章的教育。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老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他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公社党委员会和他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   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密和纯洁党的组织,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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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1962年2月13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一 一九六一年的十月和十一月,全国各地,根据中央十月七日的指示,普遍地进行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这些调查和试点的结果表明,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意见,完全符合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要求,得到他们的拥护和欢迎。一些试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地方,继贯彻六十条之后,又一次地出现了生产热潮,气象一新,令人兴奋。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很多好处。第一个好处,就是能够比较彻底地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为了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六十条上曾经作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改变生产队之间平均分配、贫富拉平的现象,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原因在于,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分配同生产不相适应的矛盾,即是说,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的单位仍然是生产大队。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就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和基本核算的单位统一 起来,生产和分配也就统一起来。这样,从高级社以来就存在着的束缚生产队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就得到了比较彻底的克服。随着这种平均主义的克服,生产队同大队、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由于统一分配发生的经济上的许多矛盾,也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第二个好处,就是生产队的生产自主权有了很好的保障。六十条给生产队规定了生产上的许多自主权,在实行大队统一分配的时候,往往会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不能很好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生产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了,生产队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大为增加,改变了过去那种进行生产同安排和指挥生产不统一的状况。这就大大有利于生产队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把生产安排得更合理,更符合本队的实际情况。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第三个好处,就是更适合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生产队,范围小,几十户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对于集体经济同自己的利害关系,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最直接,看得最清楚,这就能够进一步发扬广大社员对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使他们热心于发展集体生产,爱护公共财物。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第四个好处,就是更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办得好和不好,同每个社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生产队的规模不大,又便于社员直接参加管理工作,便于社员监督干部。这样,民主办社,勤俭办社,有了一个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 总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般来说,更适合于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更适合于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同时,也更适合于基层干部的管理才能。农民群众的劳动热忱,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最大的动力。在目前,在将来,不断地发扬农民对于集体生产的积极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正是调动广大农民的集体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能不能有效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是我们考虑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出发点,这是根本的出发点。 二 在全国各地农村,绝大多数的人民公社,都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一点,经过调查和试点,已经完全可以肯定了。但是,我国的地面很大,农村情况很为复杂,不论经济条件,生产条件,居住条件,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在许多地方都有许多的差别,所以,就整个农村来说,人民公社的体制,又不应当强求一律。 从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现阶段人民公社的体制,大体将会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一 种形式,仍然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或者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具体做法上,在各地,又是多种多样的,名称也很不统一 。仍然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对于原来的三包一奖制也都有所改进,生产队的分配权都有一定程度的扩大。凡是符合群众要求、同群众经验相适应的形式和做法,都应当容许。 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办事,这是我们对待集体经济的一条根本原则,一切农村工作同志必须牢牢记住。在实现农业合作化到实现农村公社化,已经七 、八年了。在农村工作中,我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也得到一些失败的教训。一条极其重要的经验,就是对于农民,对于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集体经济中的一切设施,一切制度,都必须建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只有自愿,才能巩固和持久。只有互利,才能有真正的自愿。在确定以生产队还是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必须严格地遵守这个原则。 南方和北方,平原和山区,种植粮食作物的地区和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是也有同一性。这个同一性就是,除了少数情况,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一般地都是处在分散的环境,使用手工工具和畜力,进行手工操作。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这种状况。农业经济的劳动组织和经营单位,范围都不宜过大。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全国各地,都应当是普遍采取的形式。主要的形式,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种形式,在数量上,只能是少数的。正确地调整基本核算单位,对于恢复和发展我国农业生产,极为重要。如果不是这样看待问题。片面地强调特殊性,对于改变基本核算单位,采取不积极、不热情的态度,采取敷衍拖延的态度,那就会丧失时机,不利于更快地发展生产,因而就是不正确的。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就是继十二条、六十条之后,调整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个重要政策。意义是重大的,影响是深远的。把它简单地看作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一种权宜之计,都是不正确的。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三十年,实行的根本制度。基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之后,就要稳定下来,不能任意变动。这个问题,应当向广大的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反复说明。 三 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为生产队以后,人民公社仍然是一个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社内部仍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队仍然是生产大队这一级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 改变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将使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更加健全,使它办得更踏实,更完备,使我国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在一个更加巩固,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生产大队仍然在全大队范围内,实行统一领导。各个生产队生产的好坏,除了决定于它们自己工作的好坏以外,还相当地决定于大队工作的好坏。在今后,必须充分发挥大队的作用,加强它对生产队的领导和帮助。对于一些生产上有较多困难或者工作比较落后的生产队,大队的领导和帮助,更为重要;没有这种领导和帮助,它们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可能很快提高。今后公社布置工作,下达任务,一般都要通过大队,不要动不动就召集生产队干部开会,以便保证生产队的干部能够集中力量领导生产。总之,比起过去,大队的工作,不能削弱,还应当加强。它还要担负很多任务,并且要尽很大的努力才能完成。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如果我们把许多事情都已经安排得妥妥贴贴,但是没有注意把大队干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个调整工作,应当说,并没有做好。 农村党的支部,一般的仍然应当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以便加强全大队各方面的领导。在有些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队,根据情况,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党的支部。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生产大队成为各生产队的联合经济组织,执行经济方面的许多职权:它还要在公社的领导下,进行行政方面的许多工作。生产大队必须担负起下面这些任务:(一)根据国家对农产品的需要和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保证粮食和经济作物生产任务的完成:(二)在全大队范围内,保证完成国家的征购、派购和收购任务:(三)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分配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四)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五)经营大队企业,管好大队所有的大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六)举办全大队的集体福利事业,和生产队共同负责安排好五保户和困难户的生活;(七)领导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为了发展全大队的经济建设和办好全大队的福利事业,生产大队应当从生产队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机动粮。大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具体数量,在生产队制订年度生产计划的时候,由大队同生产队协商,经社员讨论决定。机动粮用于全大队范围的备荒,救灾,弥补一部分生产队因灾减免的征购任务,和大队干部、大队副业人员的口粮等。机动粮的数量,可以根据年成的好坏,由社员讨论决定。为了保证社员的收入能够逐年增加,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要厉行节约,不能把开支打得过大。生产队的各项扣留,加上农业税,再加上大队的各项提取,一般地应当控制在生产队可分配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左右。为了不使收入较多的生产队吃亏,生产大队向各个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机动粮,都应当按照同一的比例;对于困难较多或者受灾较重的生产队,可以少提或者不提。生产大队应当从生产队交纳的公积金内提出一小部分,上交公社,作为公社的公积金。公社不能直接向生产队提取公积金。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由于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缩小了,集体经济在举办较大型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方面,在扩大生产协作方面,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一方面的缺陷,应当发挥生产大队的作用,加以弥补。这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对于需要兴办而生产队又力所不及的事情,生产大队应当积极帮助和组织。根据需要和可能,生产大队可以组织举办大队和生产队共同投资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投资的企业,可以组织兴办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生产的基本建设,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劳动协作。当然,所有这些,都必须严格遵守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能无代价地调用生产队的劳动力、生产资料或者其他物资。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一般的是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所有制。有少数规模较小的人民公社,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中间,取消了大队一级。由公社直接领导生产队,成为两级管理、两级所有制。还有少数规模较大的生产大队,群众要求把大队改为公社,也是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所有制。这些改变,如果确实利于发展生产和便于经营管理,都应当容许。在这个问题上,也要按照实际情况办事,不必强求一律。 四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农业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将主要从生产队表现出来。比起过去,生产队在财务管理和分配方面的权力是扩大了,生产经营方面的权力也有扩大,因此,它的任务也就更为重大。它既要正确地规划生产,又要统一 核算收支;既要做好生产组织工作,又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既要积极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征购任务,又要切实安排好社员生活。我们相信,在公社和大队的领导和帮助之下,生产队完全可以担负起这些任务。 如何保证经济作物生产任务的完成不受影响,这是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在一个大队的范围内,对于经济作物种植比较多的生产队,应当在社员口粮上给以适当的照顾,使他们的口粮标准一般地不低于条件相同的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生产队。国家对于粮食和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的征购任务,仍然应当由生产大队负责完成。 如何进一步克服社员和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也是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生产队和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比较彻底地克服之后,进一步解决社员和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公社和大队,应当督促生产队的干部;并且具体帮助他们,认真把制订劳动定额、健全评工记分办法等项工作,切实做好。不做好这些工作,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和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就在所难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能很好实现。在当前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口粮分配问题,是一 个重要问题。为了克服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许多地方,采取了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口粮相结合的办法或者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实行这些办法,对于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很有成效。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既调动了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了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和农村的非农业人口的一般口粮标准的前提下,根据群众的意见,斟酌实行。 如何健全生产队的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勤俭办社方针,这是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又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独立负责地做好生产经营工作,实行单独核算,就大多数生产队的干部来说,都还缺乏经验,或者经验不多。公社和大队,应当切实帮助生产队的干部,使他们不但会安排生产,还会过日子,会当家。帐目一定要一笔一笔地计算清楚,不可马虎;制度一定要一项一项地严格遵守,不能违反。特别要反复地教育生产队干部和社员,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办任何一件事情都要认真计算经济效果,切不可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加强生产队的工作,将成为我们农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各级地方党委,特别是县委,在一两年内,都应当把加强生产队的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经常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于改进生产队工作的问题,诸如生产规划的制订,劳动管理的改善,财务工作的加强,收益分配的安排,组织领导的健全,等等问题,都要深入地调查,仔细地研究,及时地总结。我们应当下这样的决心,争取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把全国四百多万个生产队,一批一批地、认真地整顿好,建设好,使它们进一步地巩固和健全起来。这样,社会主义的阵地,在我国的农村就会愈益加强,愈益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就有了更加稳固和可靠的基础。 五 调整基本核算单位,是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进行调整的时候,必然要牵涉到许多具体的经济问题和组织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当经过周密的调查,反复同群众商量,定出解决办法,然后按照情况,酌量处理。下面的八个问题,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应当妥善解决。 (一)规模。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都要适当。如果不适当,群众又提出了变动的要求,就应当进行调整。调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应当遵守六十条规定的原则,即是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和利于群众监督。生产大队一般地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规模组成,较为适宜。生产队的规模,应当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是否搭配得开、畜力是否配套等等条件确定,不宜过大,但也不宜过小。规模大了,会不便于管理,不便于具体领导,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过于小了,人少、地少、资金少,力量单薄,又不利于发展生产和进行多种经营,不能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一般说来,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 、三十户为宜。在平原地区和地少人多的地区,可以多一些;在山区、丘陵地区和地多人少的地区,可以少一些。除了某些居住特别分散的小山庄以外,在生产队下面,不应当再有包产单位,否则就会实际上把生产的基本单位划得很小,又会出现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分离的不合理状况。 (二)干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管理机构,都必须力求精干。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以后,这两级的干部人数,比起改变以前,尽量不要增加。大队干部还要适当减少,以便充实和加强生产队的领导。干部工分补贴的数量和办法,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应当经过社员讨论,确定下来。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补贴工分的总数,应当按照六十条的规定,控制在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在有些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规模划小了,干部的总人数势必加多,在这种情况下,大队和生产队两级干部补贴工分的总数,一般地也不要超过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点五 。 (三)土地。原来四固定的土地,如果是合理的或者大体上合理的,可以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几年来变动很大,各队之间过于悬殊,群众要求调整的,应当进行调整,但是不要打乱重分。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可以斟酌情况决定。在有利于改良土壤、培养地力、保持水土和增加水利建设等前提下,可以确定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仍旧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长期使用。 (四)耕畜、农具。原来四固定的耕畜、农具,只要基本上是合理的,一般地不再变动,如果太不合理,群众又要求变动的,经过充分协商,可以适当调整。耕畜、农具,一 般地应当归生产队所有。对于少数耕畜的数量较少或者质量较差的生产队,可以由大队逐年添补适当数量的耕畜,或者补给适当数量的耕畜购置费。这项费用,由大队的公积金内开支。较大型的农业机械和排灌机械,不宜于分散使用的农业工具和运输工具,应当仍归大队所有,以便充分发挥这些工具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各生产队服务。 (五)大队企业。对于大队原来经营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不使遭受损失;特别是对于某些直接影响当地工农业生产,影响城乡人民生活的副业和手工业,应当加意保护。大队企业一般地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处理:凡是不利于分散经营的,仍归大队经营,并且仍归大队所有;凡是由生产队经营更为有利的,就下放给生产队经营,并且确定归生产队所有。在今后,大队企业的收益如何分配,应当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决定,可以把一部分作为全大队的公共积累,一部分按照合理分成的办法分配给生产队。 (六)林木。原来归大队所有的大片集中的林木,可以根据情况,仍归大队所有,或者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归大队所有的林木,可以由大队直接经营,也可以包给生产队经营。分散在各生产队土地上的小片林木或者零星林木,一般地应当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如果因为分布不均、难于分配的,也可以仍归大队所有,包给生产队经营。林木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所有制的变动较多,不论南方北方,林木破坏的情况都相当严重。在这次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各地应当就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根据具体的情况,定出切实有效的办法,妥善地给以处理。要做到每片树林,每根竹木,都能得到保护和培植,杜绝乱砍乱伐的现象,并且要有利于植树、造林和迹地更新。 (七)水利。一切水库、塘坝、渠道和其他水利设施,都应当根据便于管理、便于保护的维修、便于充分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原来属于一个生产队使用的水利设施,应当仍然归它使用,由它负责维修,并且归它所有。原来属于几个生产队共同使用的水利设施,应当在大队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队联合成立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合理用水。原来属于全大队共同使用的水利设施,仍然由大队管理和负责维修。全大队共同使用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使用的水利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受益的生产队按受益田亩的数量分摊。过去全大队统一兴办的水利建设,如果有的生产队不受益或者受益较少,大队应当在征购粮的数量上给以照顾,并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各生产队,帮助它们进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 (八)债务。在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大队和生产队过去的一切债务,都要结算清楚,不能任意宣布废除。大队同国家机关、公社以及别的方面的债务,社员的投资和入合作社时的公有化基金的长余部分,都由大队负责清理。根据情况,由大队直接偿还,或者分摊给生产队偿还。生产队的债务,由生产队清理和偿还。过去平调社员的物资和现金,大队平调的,由大队负责退赔,生产队平调的,由生产队退赔。 国家机关和公社退赔给生产队或者社员的现金和实物,大队要负责退给他们,不准扣留,不准以坏换好。 上面的八个问题,都是主要的而且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还有一些从地区来说出是重要的问题,例如北方的羊群所有权的确定,南方的塘、堰、河、渠等水面的合理利用,这些问题,在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时候,各地也应当经过周密的调查,反复同群众商量,妥善地给以处理。 六 调整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应当争取时间,立即动手,宜早不宜迟。中央要求各地,力争在春耕开始前后,能把这项工作大体做完。这对于一九六二年的生产,非常有利。 在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做细致的工作。要有准备,有步骤。先经过认真的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分期分批,逐步推广,绝不能一哄而起。在决定采取什么样的体制形式的时候,要同时向群众提出多种方案,并且把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都交代得清清楚楚,由群众自己选择,绝不允许以少数干部的意见代替群众的要求。时间要从容,不能过急,使群众有充分考虑和反复讨论的余地。对各项问题的处理,都要事先研究好解决办法,不要走一步,看一步,不然容易引起对生产资料的损坏。总之,事情一定要想得周到,工作一定要做得细致,不同情况的问题,一定要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当然,这样做,在开头的时候,进度会慢一些,但是最后的结果,采取这样的工作方法,较之那种简单草率、片面图快、急于求成的做法,会是快得多,好得多。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这无疑是一件有利于生产的好事,但是,如果我们的工作不是兢兢业业、具体细致,而是粗枝大叶、潦草从事,那末,好事也会办成坏事。这一点,务必引起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的注意。 在有些地方,如果时间过紧,调整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可以分两步完成。先改变三包一奖制为大包干制,只把生产队应当完成的征购任务和上交大队的任务定死,别的问题留到一九六二年秋后再去处理。有少数的生产大队,如果还要看一看,等一等。也应当容许它们这样做,不要勉强,等到今年秋后,再由它们考虑基本核算单位是否改变。 调整农村基本核算单位,要有充分的思想工作。各地应当根据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内容,把对农民的教育工作,同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群众中有了什么误解和思想界限不清的问题,都要及时地进行解释和澄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要使干部和群众了解,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绝不是削弱集体经济,更不是拆散集体经济,是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把集体经济办得更好。还要教育农民,加强团结。这一点,在处理经济问题的时候,特别重要。处理问题,必须公平合理,但是不要引导干部和农民一针一线地斤斤计较。还要利用这次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机会,向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指明前途,鼓舞干劲。要向他们说明,实行了六十条,再加上生产队统一分配,发展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是更加齐备了,只要全体农民齐心协力,发奋图强,积极劳动,努力增产,我们当前遇到的暂时性的困难,必定能够较快地得到克服。我国的社会主义前途一片光明。
  • 2024/11/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  [1997]行他字第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白龙村公所坪底村委第八(三)生产队不服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的基本精神,对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但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   此外,考虑到该案的争议土地系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特殊情况,建议你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即:如果国家使用该争议地,应参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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