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2/02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金是否应当征缴土地增值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一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一期答疑实录 答疑实录 问题4: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金是否应当征缴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征税追缴期限应当如何认定?(提问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二庭吴林轶)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补偿金,原则上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2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该规定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应视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非《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行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的,则税务机关不能追征。
  • 2024/11/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收回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收回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条 经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二年内未开发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开发后的土地连续闲置二年的。
  • 2024/11/24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需使用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拟收回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在地块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就补偿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规划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方案,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2024/11/2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闲置、荒芜耕地的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对具备耕地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2024/11/20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对非农业建设项目闲置、荒芜耕地,建设项目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对非农业建设项目闲置、荒芜耕地,建设项目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市(州)、县(市),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措施,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
  • 2024/11/14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在非农建设项目闲置、荒芜耕地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在非农建设项目闲置、荒芜耕地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对恢复耕种土地有青苗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 2024/11/1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非农建设闲置、荒芜耕地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 2024/11/10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补偿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补偿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以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依照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合同约定,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照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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