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未经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3号案例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单独设定抵押,未经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3号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3号]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依据该规定以及房地产交易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房地产主体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对金冠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双方签订的2000年抵字第0001号抵押合同仅就金冠公司自有的房产设定了抵押,未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该单独抵押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履行抵押审批手续并办理抵押登记,进而否定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则与房产抵押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相悖。本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与本案的情形并不相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房产抵押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4/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2004年3月23日
2024/10/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