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
问题3:因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还土地以及罚款决定。后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现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上述决定,应当如何处理?(提问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温永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二期答疑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二期答疑实录 问题3:因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还土地以及罚款决定。后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现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上述决定,应当如何处理?(提问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温永宏)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一种方式,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的适当原则,即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对于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区分申请执行的决定内容作出处理。
首先,关于责令交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的责令交还土地,旨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非法占用,保障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得以有效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还土地决定,其后又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形下,非法占用土地的状态已经消除,行政管理的目的已经实现,此时无需要求当事人拆除临时建筑物并交还土地。因此,对于责令交还土地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55条第1款第2项、第3款规定,以不具有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关于罚款。《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的经济性制裁,通过使其财产受到损失的方法起到惩戒的行政管理目的。当事人因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虽然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消除了非法占用土地的状态,从而免除了交还土地的义务,但该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义务未获免除,惩戒的行政管理目的尚未实现。因此,对于罚款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决定。
2024/11/24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如何强制交地土地腾退土地?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如何强制交地土地腾退土地?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腾退期限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腾退期限,不得早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时间。
2024/11/2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强制交地腾地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强制交地腾地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1/23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限期交地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限期交地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交地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期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交地、搬迁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出限期交地决定或者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仍不交地、搬迁,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0/29
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可诉
【裁判规则】征收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针对对象不同、所处阶段不同、合法性要素不同的两个独立的行政决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并实施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被征收人接受补偿,自行交出土地的方式转移,也可能通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转移,还有可能通过由行政机关认定违章建筑,并依法拆除的形式实现转移。因此,责令交出土地并不是征收决定的必然延续,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决定,它是可诉的。至于责令交出土地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答案是否定的。作为一个具有独立内容的行政决定,它为被征收人创设的权利义务是第一性的,与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行政处罚具有比较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