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5
福建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面积标准是多少?
福建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面积标准是多少?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人均土地少,客观上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禁止批准个人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公开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限额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易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四)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024/11/04
安徽省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面积标准是多少?
安徽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面积标准是多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宅基地的分配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未分户为由,拒绝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未分户为由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实现户有所居。
2024/11/04
安徽省宅基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省宅基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2024/11/02
孙某某诉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责令改正职责案(在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被收回的情况下,权益受侵害的村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委会所作不当决定,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构成行政不作为)—2021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要点】在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被收回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以村民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作出否定村民建房资格的决定,该决定涉嫌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权益受侵害的村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委会所作不当决定,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构成行政不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孙某某系上海市松江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原有一处占地200平方米的宅基地房屋并获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因该房屋年久失修,1993年民政部门拨款委托该村村委会进行翻修。村委会考虑翻建成本较大,故以提供一间村集体用房给孙某某无偿使用方式替代翻修房屋。后孙某某因精神疾病长期在外住院治疗,村委会于2015年与其监护人协商以5万元回购前述村集体用房使用权。2019年,该村被列入本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根据相关方案,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可申请整体平移迁建新房,新房由村委会统一规划、设计并建造。孙某某申请参加该村平移建房。村委会经集体讨论认为孙某某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不具有建房资格,遂作出不同意其建房的决定。孙某某认为村委会剥夺建房资格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泖港镇政府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要求镇政府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村委会所作决定予以责令改正。镇政府收到前述履责申请后,未作出回复和处理。孙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泖港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该村村委会改正前述违法决定。
【审判】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系该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其权利不因长期在外就医等原因丧失。根据该村宅基地房屋整体平移重建方案,在孙某某宅基地未经合法程序收回的情况下,孙某某理应享有上述重建房屋的资格。现并无证据表明孙某某的宅基地已被合法收回,故村委会直接否定孙某某建房资格的决定,存在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对于村委会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决议或决定,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责令村委会改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泖港镇政府收到村民的纠错申请后,没有及时启动调查程序,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和回应,应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法院判决泖港镇政府针对孙某某的申请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本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直接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践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公共事务,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部分管理职责,村委会决议或决定与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当村委会的决议或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时,根据《村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权益受侵害的村民既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委会的不当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本案中,村民选择了要求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决定的救济途径,收到履职申请的镇政府负有对村委会的决定加以调查核实的职责,并有权责令改正。本案的处理,为促进乡镇人民政府正确履行对基层自治组织指导、监督职能提供了实证案例,有助于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行基层社会治理,进而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2024/10/3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要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结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情况报部。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