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江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及有关规定
江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及有关规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少占耕地。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后的原宅基地,允许依法保留或者自愿有偿退出。经批准异地建住宅的,应当将原宅基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农村闲置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途。
2024/11/21
江苏省(《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及有关宅基地其它规定
江苏省(《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及有关宅基地其它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将原宅基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女性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相关权益。
第六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用于满足农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和盘活利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4/11/14
湖南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湖南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纳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监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制定宅基地户的认定及具体使用标准。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承诺建新拆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024/11/14
黑龙江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少?申请流程?
黑龙江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少?申请流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结合旧村改造,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四十一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安置房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4/11/10
河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及申请条件
河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及申请条件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二)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乡(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村新增宅基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4/11/09
贵州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及有关规定
贵州省宅基地面积标准及有关规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第四十九条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及时归集和更新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住宅确权登记等相关数据。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退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应当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对本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1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盘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的合法住宅。
第五十三条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2024/1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
2024/11/07
广东省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省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鼓励通过集体建房、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